消防安全培训(1)储存场所应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室值班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独有的工作职业技能鉴定,并经认证工作。 (2)仓储场所应当在雇用或转移到岗位之前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于在职人员,应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3)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贮存场所,每年至少每六个月或其他贮存场所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习。消防演习应包括以下内容:a)根据存放情况和存放场所的危险程度,合理地假设演习的火场,如火点,可燃物的类型,火势蔓延等等; b)根据灭火和紧急疏散计划的责任和操作要求,针对假设火灾情景进行灭火,物料转移,疏散等演习; c)及时总结和分析演习,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消防和应急疏散计划;制作演练记录,包括演习时间,参与者,演习组织,情况的实施和总结。
消防档案(1)消防档案要求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包括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和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a)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纸质防火档案,并建立电子档案; b)消防文件的内容应详细,充分反映消防安全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c)消防文件应由专职人员管理,并根据文件管理要求绑定到书中。 (2)消防安全基本信息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a)场地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关键部位; b)现场防火设计审查,防火检查或备案的许可文件和相关材料; c)消防组织和逐级消防安全人员;
2.对于C类固体物体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60W以上的碘钨灯和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当使用诸如荧光灯和其他防燃照明装置的低温照明装置时,应通过防火保护镇流器免受火灾和热量的影响。 3.储存场所的电气设备应与可燃材料保持一个不小于0.5米的防火距离,并且不得在架空线下堆放任何物品。 4,储存场所的输电设备,装卸设备,机械起重设备等易摩擦的发热部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应为起重和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件提供保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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