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场所具有集中材料和大火灾负荷的特点,特别是储存A类和B类物品的储存场所。如果发生火灾,很难保存,可能造成严重的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建设。对于社会发展,有必要实行严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可燃物仓库的管理必须实施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总结仓储区的防火经验,汲取火灾事故的教训,系统地并科学地规范储存。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于预防和减少仓储区域的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消防安全培训(1)储存场所应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室值班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独有的工作职业技能鉴定,并经认证工作。 (2)仓储场所应当在雇用或转移到岗位之前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于在职人员,应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3)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贮存场所,每年至少每六个月或其他贮存场所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习。消防演习应包括以下内容:a)根据存放情况和存放场所的危险程度,合理地假设演习的火场,如火点,可燃物的类型,火势蔓延等等; b)根据灭火和紧急疏散计划的责任和操作要求,针对假设火灾情景进行灭火,物料转移,疏散等演习; c)及时总结和分析演习,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消防和应急疏散计划;制作演练记录,包括演习时间,参与者,演习组织,情况的实施和总结。
e)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f)组织专职或强制消防队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g)组织消防和紧急疏散计划和消防演习;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i)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并建议实施奖惩措施。 (3)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尚未确定全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4.储存保管职责储存场所的仓储人员应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技能,并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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