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场所具有集中材料和大火灾负荷的特点,特别是储存A类和B类物品的储存场所。如果发生火灾,很难保存,可能造成严重的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建设。对于社会发展,有必要实行严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可燃物仓库的管理必须实施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总结仓储区的防火经验,汲取火灾事故的教训,系统地并科学地规范储存。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于预防和减少仓储区域的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2.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应建在贮存场所;需要设置装卸作业时,应当经消防安全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防火人员,并实施临时防火措施。它应该在手术后立即移除。 3.员工宿舍不应设在室内储存场所。 A类和B类物品的室内存放处不应有办公室。当其他室内储存场所需要办公室时,防火等级应为1或2,门窗应直接在仓库外。 4. A,B,C类室内储存场所的储存布局,储存类别和认可的大容量,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如果需要重建,扩建或者更改项目的使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并向当地保安机构办理。
室外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堆叠(垛)以便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隔火距离不应小于4m,各组之间的隔火距离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室外储存场地的总储量和与其他建筑物,铁路,公路和架空输电线路的防火间隔距离应符合G50016的规定。 b)室外储存区不应积聚碎屑,应控制植被和杂草的生长,并定期清理。 12.将室内储存物品转移到室外临时储存室时,应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并尽快转移到室内储存室。 13.物品的质量不应超过地板上的安全负荷。当存储吸收性物品时,应考虑在灭火期间可能吸收的水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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